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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永德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发布实施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年02月07日 16:5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公开发布稿)

第一章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到2025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不断加强,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建成绿色、安全、高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推动永德县矿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基础地质调查目标

重要成矿区带开展1:5万矿产地质调查,基本覆盖重要找矿远景区。积极开展大比例尺航空磁测、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工作,不断提高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

(二)矿产资源勘查目标

优选成矿有利地带,合理部署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铜矿、石膏、玄武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产资源储量保持稳定增长。

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目标

布局境内重点勘查区,推动区内优势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减少小型矿山数量,压缩小型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合理调控石膏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等矿产开采总量。

(四)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目标

到2025年,在成矿有利地段和新老矿区深部或外围加大勘查力度,力争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有所增加。

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不断提高矿山智能化建设水平。统筹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全县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

(六)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目标

持续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健全“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管理体系。

二、2035 年展望

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二章 矿产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根据临沧市永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开发水平等因素,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推进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逐步形成金属、非金属矿产并举,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绿色矿业可持续发展格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采调控方向

一、矿产勘查调控方向

以绿色勘查为导向,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把绿色勘查与和谐勘查贯穿于地质勘查的全过程,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开展矿产资源地质潜力、开发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影响“三位一体”综合调查评价。按照突出优势及重要矿产、兼顾其他矿产的原则,重点勘查铜矿、锡矿、石膏矿等,同时兼顾勘查其他矿产。

二、矿产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根据永德县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永德县石膏矿及锡矿资源优势,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永德县矿业转型升级。鼓励开采石膏矿、锡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等矿种。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一、重点发展区域

永德县锡矿勘查开发区域:根据永德县矿产分布特征,锡矿勘查主要集中在亚练-大雪山乡地区。

永德县石膏矿勘查开发区域:根据永德县石膏矿分布特征,依托现有石膏矿采矿权及历史开采点,集中勘查开发德党镇-永康镇地区石膏矿。

永德县建筑用砂石料开发利用区:充分利用永德县内建筑用砂石料矿产资源丰富、可采量大的优势,引导砂石料矿产资源合理配置,因地制宜设置砂石料采矿权。

第三节 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全面落实上级规划在永德县行政区内确定的规划分区,引导要素聚集和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增储上产,科学布局、合理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推动资源规模开发与集约利用,确保资源稳定供给,加快全县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一、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布局

(一)能源资源基地

能源资源基地是在成矿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的重点成矿区带中,考虑资源储量、开发利用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外部条件等,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强化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储备。

二、勘查开采工作布局

(一)重点勘查区布局

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综合考虑矿业权设置现状、勘查资金(财政及社会勘查资金)投向及近期突破的可能性等因素,将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包括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

集中开采区布局

坚持“开发与保护齐抓”和“扶大关小,集中开采,规模经营”的原则,并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对砂石土矿产滥开乱采问题加大整顿力度,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运输半径、绿色环保等因素的情况下划定集中开采区。

第四节 矿产资源合理配置

(一)勘查规划区块

第一类矿产,原则上不划定勘查规划区块。第二类矿产,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等,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国家规划矿区的规划矿种勘查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其他情形的勘查规划区块在州(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

探矿权投放须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探矿权协议出让,拟投放探矿权应与勘查规划区块的矿种保持一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或调整勘查规划区块的,按照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开采规划区块

国家规划矿区的开采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州(市)级规划落实;第三类开采规划区块在县(市、区)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除此之外其他开采规划区块在州(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的项目成果,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开采规划区块。各级规划应按要求开展矿业权设置区划,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严禁将矿产地划大为小和分割出让。

原则上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地已提交详查以上(含详查)报告的矿区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程度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类矿产可直接在县(市)级规划中,划定集中开采区,明确矿业权数量总量控制、最小开采规模等准入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等要求,实行有偿出让;对确需进行详细安排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在规划中划定具体的开采规划区块。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一、开采总量控制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推进矿业转型升级,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积极推进资源高效利用,严格准入管理,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推动资源规模开发与集约利用。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开采总量调控要求,合理调控本级优势和重要矿产的开采总量,同时对全县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进行开采总量调控。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对开采方法、技术、设备落后,生产规模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矿山,要限期改造、提升,到期达不到要求的,可依法限令其停止开采活动。

开采规模结构调整,重点是合理设置主要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永德县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产业政策准入要求高于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以产业政策为准。

专栏1 永德县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序号

矿产名称

开采规模

单位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1

煤炭(露天开采/地下开采)

万吨/年

400/120

100/45

30/30

2

铁矿(露天开采/地下开采)

万吨/年

200/100

60/30

30/10

3

铜矿

万吨/年

100

30

3

4

铅矿

万吨/年

100

30

10

5

锡矿

万吨/年

100

30

6

6

冶金用石英岩

万吨/年

20

15

10

7

石膏

万吨/年

30

20

10

8

水泥用灰岩

万吨/年

100

50

30

9

建筑石料用灰岩

万吨/年

100

50

30

10

砖瓦用页岩

万吨/年

30

10

-

备注:产业政策准入门槛高于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以产业政策为准。

二、矿山规模结构

充分考虑省、市产业政策,结合永德县资源禀赋、开发现状、矿山数量和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以及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鼓励铜矿、锡矿、石膏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等优势和重要矿产建设大中型矿山,引导矿山企业实施兼并整合,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改变大中小比例失调的状况。

三、政策措施

(一) 规范探采秩序,提高准入门槛

加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监管,从严打击私采乱挖、越界开采,逐步依法取缔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矿山,提高矿产开发“门槛”,对工艺落后、层次太低的企业杜绝进入。

(二)做大做强优势骨干矿业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做大做强资源性优势骨干企业是延长产业链的重要基础,通过政策导向和产业整合,运用市场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重要矿产资源向重点骨干企业集中配置,向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资源利用好、环境影响小的优势企业集中,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重视协同攻关,提高利用效率,实现矿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大力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矿产品回收率,降低开采成本。加大不同产业之间的协同合作,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回收及利用。特别是对矿产品开采企业产生的废水、尾矿产品的综合利用攻关。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矿产勘查与开发必须以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勘联审、相关规划审查为主要限制准入条件,以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Ⅰ级保护林地、Ⅱ级保护林地、文物点、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水源和水产保护地、古茶树和古茶园等为重要审查内容,涉及矿产勘查开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部署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经过科学论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

一、矿产资源勘查准入管理

)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

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引导性定位,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勘查成果公开竞争出让,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推进绿色勘查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大力推进绿色勘查,部署实施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大力发展和推广新技术和新方法,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实施地质勘查行业标准、规范,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

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地质找矿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四) 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及相关规定,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将储量备案统计结果作为统计依据。

(五)加强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提倡多矿种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矿床勘探应当对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床进行综合评价,未做综合评价的勘探地质报告不予批准。勘查证载矿种以外的共生矿产资源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六)完善矿产资源勘查退出机制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勘查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后,应同时注销勘查许可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缩减和退出制度。勘查许可证到期,探矿权人既不申请延续,也不申请注销,报请登记机关依法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

(七)摸清矿产资源家底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围绕国家紧缺战略性矿产,积极配合新一轮找矿行动。综合运用多元信息圈定找矿远景区和找矿靶区,科学评价矿产资源潜力,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家底。

二、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

(一)严格矿业权出让源头管控

严格落实联勘联审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二)稳步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实施。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三)健全完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退出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监管平台,开展动态巡查和全天候卫星遥感监测,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及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行为的专项督查。

(四)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优势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对战略性新兴矿产,保障资源供应。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五) 逐步完善采矿权退出机制

采矿权人主动申请注销采矿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关闭退出。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发证机关依法公告注销采矿许可证。已设合法采矿权,由于公共利益需要、产业政策调整原因需要退出的,按相关规定协商退出。已设采矿权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最低“三率”指标等要求,以及采用国家明令淘汰采选技术方法的,依法淘汰退出。

第四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结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建立完善分地域、分行业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大力倡导绿色勘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加快矿山转型与绿色发展,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到2025年末,力争新建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一、目标任务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矿业要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绿色矿山建设。当下经济增速趋缓、矿业进入深度调整期,绿色矿山是矿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从短期看,绿色矿山建设增加了企业的投入和成本,但从长期看,通过资源的整合利用、科技创新,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结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建立完善分地域、分行业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大力倡导绿色勘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二、主要措施

(一)执行省级标准,打造绿色矿山

分类指导,逐步达标。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应对照绿色矿山要求和相关标准。对于生产矿山,永德县要结合实际,区别情况,作出全面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生态优先,绿色勘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

(二)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建设进程

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挥资金聚集作用,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区环境改善,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符合永德县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

(三)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企业建设、达标入库。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并向永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社会监督,失信惩戒。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落实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推进

奖补激励,示范引领。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进行奖励。

搭建平台,宣传推广。在自然资源门户网站建设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公布绿色矿业政策信息。

第二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新建(在建)矿山生态修复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移交使用。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选矿厂;不得新建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矿山。

新建矿山项目地质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重点各类保护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新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逐步达到要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和义务。具备矿山公园建设条件的,鼓励规划、申报、建立矿山公园。

(二)生产(改、扩建)矿山生态修复

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按照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认真履行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做好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土地破坏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卓有成效的治理。改建、扩建矿山,要坚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

(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新机制。用好用活国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政府平台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修复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

二、严格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在建、生产和停采持证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督促监督管理工作。

矿山企业须按要求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区环境保护、不符合矿区生态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三、创新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机制

探索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体系,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用好用活国家激励政策,吸引各方投入,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一)问题导向,因地制宜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原则,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特点和条件,结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用途管控要求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因矿施策,采取符合自然规律的生态修复措施。

(二)保护优先,系统恢复

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把保障生态安全作为基本遵循,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系统性修复、整体性保护。对于存在地质安全的,首先采取人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再实施生态修复;对于不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的,采取人工措施提升生态功能和土地价值。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水土流失、恢复植被为重点,统筹运用自然修复、绿化修复、工程治理三种修复模式,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原则分步实施,加快推进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注重后期管护,原则上不造成新的较大规模破坏,实现安全稳定、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四)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建立市级统筹、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是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调动各行业部门履行职责,确保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顺利开展。

(五)示范引领,带动全局

综合考虑区域生态功能和生态风险、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统总结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模式经验,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区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开发区等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六)集约节约,共同参与

综合考虑生态修复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尽可能低成本修复。统筹采取增减挂钩指标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流转、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废弃矿山土石料综合利用,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新模式。

第五章 规划保障措施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从健全规划实施制度、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和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一节 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生态环境、能源、林草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健全和完善镇康县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施相关制度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 严格规划审查制度

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因共生、伴生矿等情况需要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要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开采准入条件等有关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三节 完善规划评估调整工作

完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机制,调整或修改已批准的规划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因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各类保护区调整,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相应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规划调整;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划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启动问责程序,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赔偿。

第五节 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要素的统一数据库,作为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规划实施管理的深度融合,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与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衔接,统一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构建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使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