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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德大队涉旅典型案件通报



来源:交通运输局 作者: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10:4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案件名称:沈某某涉嫌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案

二、案件情况:2024年1月18日11时18分许,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德大队执法人员在羊勐线与施孟线岔路口,依法对沈某某驾驶的云SD*****号小型汽车实施检查,车上载有乘客6人,检查中发现该车辆涉嫌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德大队依法对该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沈某某系临沧万顺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云SD*****号小型轿车为临沧万顺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该车辆持有临沧市临翔区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024年1月18日下午,沈某某驾驶云SD*****号小型客车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寻找乘车乘客,其中3人有孟定镇到永德县永康镇的乘车需求,1人有振清线与施孟线岔路口到永德县永康镇的乘车需求,2人有施孟线荷泥塘公路路口到永德县永康镇的乘车需求,沈某某与6名乘客微信电话等方式交谈约定,由沈某某驾车运送6名乘客到达目的地永德县永康镇后,通过微信收取从孟定镇上车的3名乘客每人捌拾元整(80.00元) 的乘车费;从振清线与施孟线岔路口上车的1名乘客每人叁拾元整(30.00元)的乘车费;从施孟线荷泥塘公路路口上车的2名乘客每人贰拾元整(20.00)元的乘车费。随后,沈某某驾驶云SD*****号小型客车运送6名乘客往永德县永康镇方向行驶。调查中取证后发现,沈某某未能够出示网约车公司网络平台的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派单记录,车上乘客6人均证实,乘坐沈某某的车辆,是驾驶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招揽乘客,双方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约定确定的,6名乘客都没有在万顺叫车网约车公司网络平台上下过单。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乘客询问笔录》2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照片1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照片1张,乘客身份证照片2张、现场检查车辆照片1张为证。

当事人沈某某使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巡游揽客,该行为已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其行为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

三、法律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四、处罚结果:对沈某某作出罚款肆佰玖拾元整(49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德大队

六、处罚时间: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