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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农药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公示


来源: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农业农村局  时间:2019-12-1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1.《永农(农药)罚〔2019〕01号》

  经营单位:永德县兴农农资部。

  案由:当事人在农药经营过程中设立分支机构未申请变更备案。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处罚款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整),并责令其改正。

  于2019年6月14日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6月18日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询问笔录,6月21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2日交罚没款结案,罚没收入已上缴财政国库。

  2.《永农(农药)罚〔2019〕02号》

  经营单位:永德县兰凭农资店。

  案由:经营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和假农药案。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假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10400元(大写:壹万零肆佰元整)。并责令改正,库存违法经营的农药退回农药经销商或厂家。

  2019年7月2日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询问笔录,7月9日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7月12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6日结案,罚没收入已上缴财政国库。

  3.《永农(农药)罚〔2019〕03号》

  经营单位:永德县诚信百货商店。

  案由:经营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和假农药案。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假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百草枯水剂4瓶(1125克/瓶),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罚款6000元,共计8400元(大写:捌仟肆佰元整)。并责令改正,库存违法经营的农药退回经销商或厂家。

  2019年7月9日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2019年7月12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年7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16日结案,罚没收入已上缴财政国库。

  4.《永农(农药)罚〔2019〕04号》

  经营单位:永德县贵叶农药店。

  案由:经营假农药案。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假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百草枯水剂2件(24瓶),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5540元(大写:伍仟伍佰肆拾元整)。并责令改正。

  案件于2019年7月9日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2019年7月12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年7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7月16日结案,罚没收入已上缴财政国库。

  5.《永农(农药)罚〔2019〕05号》

  经营单位:永德县永贵商店。

  案由:经营假农药案。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假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百草枯200克/升水剂12瓶(1升/瓶)、无登记证号农药9瓶(1000克/瓶),没收违法所得1290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6290元(大写:陆仟贰佰玖拾元整)。并责令改正。

  案件于7月11日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7月16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19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29日交罚没款结案,罚没款已上缴财政国库。

  6.《永农(农药)罚〔2019〕07号》

  经营单位:永德县煜天农资。

  案由:经营假农药案。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通过调查核实,案件中经营无登记证农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确定为经营假农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本机关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无登记证号农药9瓶,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5540元(大写:伍仟伍佰肆拾元整)。并责令改正。

  案件于2019年7月11日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2019年7月16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年 7月19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7月19日结案。罚没收入已上缴财政国库。

  7.《永农(农药)罚〔2019〕08号》

  经营单位:永德县成芹百货店。

  案由:经营假农药案。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通过调查核实,案件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百草枯(200克/升水剂、登记证号PD2005000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确定为经营假农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本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农药百草枯(200克/升水剂、登记证号PD20050007)33瓶(1升/瓶),没收违法所得3045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8045元(大写:捌仟零肆拾伍元整)。并责令改正。

  案件于2019年7月11日进行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2019年7月16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年 7月19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7月22日结案,罚没收入已上缴财政国库。

  8.《永农(农药)罚〔2019〕 09号》

  经营单位:永德县艳花农副产品经营部。

  案由:当事人涉嫌在农药经营过程中设立分支机构未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及备案。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通过调查核实,永德县艳花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在班卡乡松坡村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收入1600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处罚6600元(大写:陆仟陆佰元整),并责令改正。

  案件于2019年7月18日进行询问笔录,7月19日立案审批,7月23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26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8月12日交罚款结案,罚没收入已上缴财政国库。

  9.《永农(农药)罚〔2019〕10号》

  经营单位:永德县红祥百货商店。

  案由:经营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通过调查核实,案件中农药敌草快200克/升水剂(登记证PD20160582)标称生产厂家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为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368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6368元(大写:陆仟叁佰陆拾捌元整)。并责令改正,库存违法经营的农药退回农药经销商或厂家。

  案件于2019年7月18日进行询问笔录,7月19日立案审批,7月23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26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16日交罚款结案,罚没收入已上缴财政国库。

  10.《永农(农药)罚〔2019〕11号》

  经营单位:永德县小穆农资店。

  案由:经营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通过调查核实,案件中农药敌草快200克/升水剂(登记证PD20152109)标称生产厂家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为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10400元(大写:壹万零肆佰元整)。并责令改正,库存违法经营的农药退回农药经销商或厂家。

  案件于2019年7月18日进行询问笔录,7月19日立案审批,7月23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26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31日交罚款结案,罚没收入已上缴财政国库。

  11.《永农(农药)罚〔2019〕12号》

  经营单位:永德县新芹农资服务部。

  案由:经营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通过调查核实,案件中农药敌草快20%水剂(登记证PD20171690)、草甘膦异丙胺盐41%水剂(登记证PD20082626)标称生产厂家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为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55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5255元(大写:伍仟贰佰伍拾伍元整)。并责令改正,库存违法经营的农药退回农药经销商或厂家。

  案件于7月29日立案审批,8月5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月9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13日交罚款结案,罚没收入已上缴财政国库。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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