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G219线临沧龙镇桥至永德(户乃)段公路改造工程是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普通国道网之北南纵线(47)的第19纵—新疆喀纳斯至广西东兴国道公路(G219)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永德县路网规划纵向主骨架之一,属于重要的国防干线公路,是连通临沧市永德县至保山市龙陵县的重要通道,其中龙镇桥至永德(户乃)段改造工程途径我县德党镇、永康镇、小勐统镇3个镇,为做好该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德县国道G219二级公路龙镇桥至永德(户乃)段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0〕18号),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和县城城市规划区外分为两个片区,第一个片区为工程涉及县城范围内城镇建设用地10平方公里;第二个片区为第一个片区以外工程涉及的德党镇、小勐统镇、永康镇。
(一)县城规划区农业用地的补偿
1.水田:55000元/亩;
2.旱地:52000元/亩。
(二)县城规划区外农业用地的补偿
1.水田:34000元/亩;
2.旱地:31000元/亩。
二、征收林地补偿标准
(一)天然林地补偿标准
1.无林地(宜林荒山荒地)补偿8800元/亩。
2.经济林林地补偿18000元/亩。
3.非经济林林地:
(1)蓄积在1至3立方米/亩以内(含3立方米)的一次性补偿10000元/亩(含林地及地上附着物);
(2)蓄积在3至5立方米/亩以内(含5立方米)的一次性补偿12000元/亩(含林地及地上附着物);
(3)蓄积在5立方米/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偿15000元/亩(含林地及地上附着物)。
(二)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
统一按原退耕前的土地性质予以补偿。对工程建设征占用上一轮(2002年、2003年)和新一轮(2014年后)退耕还林的,按原退耕前的土地性质予以补偿,该退耕地农户不再享受剩余的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经济作物
1.甘蔗
(1)田蔗:按种植第1季3700元/亩(盖膜增加300元/亩),第2季3500元/亩,第3季3000元/亩,第4季2500元/亩,第5季及以上20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在无法确定季数的情况下,由征地拆迁工作组与农户协商估产,按440元/吨给予补偿。
(2)地蔗:按种植第1季3500元/亩(盖膜增加300元/亩),第2季3000元/亩,第3季2500元/亩,第4季2000元/亩,第5季及以上1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在无法确定季数的情况下,由征地拆迁工作组与农户协商估产,按440元/吨给予补偿。
2.烤烟:苗期(移栽至摆盘)2000元/亩,中期(摆盘至团棵)3000元/亩,成熟期(旺长到采摘)4000元/亩。
3.红花:苗期1000元/亩,花期2000元/亩,衰败期500元/亩;
4.砂仁:4000元/亩;
5.万寿菊:苗期1500元/亩,花期2000/亩,衰败期500元/亩;
6.波蔻:4000元/亩;
7.草果:4000元/亩;
(二)粮食作物
1.水稻:苗期1500元/亩,拔节期2000元/亩,腊熟期2500元/亩。
2.玉米:苗期700元/亩,拔节期1000元/亩,腊熟期1400元/亩。
3.小麦:苗期400元/亩,拔节期600元/亩,腊熟期800元/亩。
4.荞:苗期300元/亩,腊熟期600元/亩。
5.薯类(马铃薯、红薯、白薯):马铃薯苗期1000元/亩,结薯期2300元/亩;红薯、白薯苗期1000元/亩,结薯期2300元/亩。
6.豆类(蚕豆、豌豆、黄豆):蚕豆、豌豆苗期800元/亩,结荚期1200元/亩;黄豆苗期800元/亩,结荚期1600元/亩。
(三)油料作物
1.油菜:苗期1300元/亩,苔花期1500元/亩,青荚期2000元/亩。
2.花生:苗期1300元/亩,结果期2000元/亩。
(四)蔬菜
1.瓜类、菜豆类、叶菜类、佐料类:种植期1500元/亩,生长期2000元/亩,收获期2500元/亩。
2.四季豆、茄类、辣椒:苗期1500元/亩,生长期4500元/亩,收获期6500元/亩,衰败期2000元/亩。
3.鲜食甜、糯玉米:苗期1000元/亩,拔节期2500元/亩,腊熟期4000元/亩。
(五)果蔬大棚
1.钢架大棚(按投影面积测量):建设当年20000元/亩,有喷灌、滴灌系统每亩增加3000元,根据使用年限每亩逐年折旧2000元。
2.竹架大棚(按投影面积测量):建设当年7000元/亩,有喷灌、滴灌系统每亩增加3000元,根据使用年限每亩逐年折旧2000元。
(六)经济林果、造林苗木,具体补偿标准详见文件附件1。
(七)鱼塘
鱼塘用地在执行水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开挖的土方量来计算,补偿标准为9元/立方米。除此之外若建有挡墙的,按石砌体250元/立方米、砖砌体300元/立方米补偿。鱼苗损失补偿,由征地拆迁工作组现场估产,与农户协商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亩。
四、正常用地以外的补偿
施工期间因土石方开挖覆盖正常测量用地以外的土地面积,由征地拆迁办公室实行一事一议确定补偿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给予补偿。
五、临时用地的补偿
临时用地指施工便道、取石场、弃土场地等施工所需的用地,由征地拆迁办公室实行一事一议确定补偿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给予补偿。
六、临时工棚用地的补偿
施工单位选址后,由征地拆迁办公室实行一事一议确定补偿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给予补偿。
七、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
1.各类房屋及建(构)筑物,具体补偿标准详见文件附件2、附件3。
2.宅基地及拆迁安置补偿宅基地的土地面积按照所属片区水田的补偿标准执行予以补偿。拆迁安置统一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属于集体土地的,以实际拆迁“一宅(院)一户”(含“一宅〈院〉多户”)的原则,县城规划区按照一户160000元宅基地安置费的标准执行,一次性给予补偿,不再另外补偿土地平整费,架设水、电费等其它费用;县城规划区外按照一户120000元宅基地安置费的标准执行,一次性给予补偿,不再另外补偿土地平整费,架设水、电费等其它费用。鼓励群众一次性到城区购房,不愿到城区购房而要进行就近区域选址重建的,被拆迁户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属于国有土地的,按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属于违法用地的按建房前的原地类进行补偿。
3.房屋拆迁奖励政策
(1)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拆迁住宅房屋(指合法用地和合法建筑)的被拆迁户,县人民政府给予每户奖励10000元。
(2)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被拆迁户,县人民政府给予每户600元/月的安置过渡费,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同时一次性给予3000元/户的搬家费补助。
(3)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被拆迁户,房屋(建筑物)残值由被拆迁户自行使用或处置;被拆迁户超出规定时限未迁出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由施工单位统一拆除,房屋(建筑物)残值由施工单位处置。
(二)坟墓,具体补偿标准详见文件附件4。
(三)压覆探矿权、采矿权
以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征地拆迁办公室与矿业权人协商后,征地拆迁办公室实行一事一议确定补偿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给予补偿。
(四)电力、通信、通讯设施
涉及电杆、电缆、电线、变压器等迁移,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视情况与相关企业协商,相关企业编制出迁移投资成本概算提交征地拆迁办公室,征地拆迁办公室实行一事一议确定补偿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给予补偿。
八、不予补偿的设施及附着物
(一)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二)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抢种的地上附着物。
九、资金管理及补偿方式
征地拆迁资金由征地拆迁办公室开设专户进行管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实行报账制管理,由各乡(镇)将审核后的相关征地拆迁补偿资料上报县征地拆迁办公室,由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征地拆迁办公室按属性分别转入被征地拆迁农户、集体或企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