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范、适时、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保密审查单、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及主要事项处理、行政事务、监督检查及考评奖惩等。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类型分长期性公开内容、阶段性公开内容和临时性公开内容。
(一)长期性公开内容在每年的1至2月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备案。
(二)阶段性公开内容在每季度第二周前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备案。
(三)临时性公开内容在每月第一周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备案。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按规定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