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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之二)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 时间:2024年02月26日 15:2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信访局【信访工作法治化】

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之二)

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要求,目标任务是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实现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

2024年1月起,信访工作法治化在全国全面推开。按照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的“五个法治化”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将依法规范开展工作、依法受理办理问题、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群众信访权利,努力让各类信访问题“案结事了”、信访群众“事心双解”。

从即日起,县信访局在“永德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专栏,介绍信访工作法治化相关规定,切实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信访事项通用办理指南(一)信访事项提出和受理

一、信访事项提出

1.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可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通过走访形式的,应当在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遵守信访要求。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事项受理

1.登记。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登记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问题属地以及主要诉求、主要事实、主要理由等概况,并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2.甄别处理。

(1)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甄别处理。

a.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或者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向有权机关、单位转送、交办时应附转送、交办单,并向信访人发放转送、交办告知单。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受理。

c.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2)其他机关、单位甄别处理。

a.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b.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转送、交办下级有权机关、单位,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c.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于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d.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e.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