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勐底农场卫生院存在无指征开展“血清α-L-岩藻糖苷酶测定”项目并将该项目做为常规检查项目的违规情况,经永德县医疗保障局多次检查处理后仍未全面整改,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永德县医疗保障局依法对该院实施行政执法(简易程序):责令:1、立行立改。2、约谈该院负责人。3、责令退回医保基金2420.00元,在规定时间存回医保基金专户。4、处1倍行政罚款2420.00元,在规定时限内缴至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