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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德大队涉旅典型案件通报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时间:2024年09月24日 11:4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辉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9月10日13时01分,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德大队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S238线(永德县永康镇麻栎林自然村公路路口),依法对辉某某(男)驾驶的临牌云AR****号零跑牌小型客车实施检查,车上载有乘客3人(3男),检查中辉某某(男)未能够出示车辆《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出示其他有效证明。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德大队依法对该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辉某某(男)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临牌云AR****号零跑牌小型客车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2024年9月10日上午,辉某某(男)驾驶临牌云AR****号零跑牌小型客车在保山市城区寻找乘车乘客,通过手机微信获悉三人有保山市到永德县的乘车需求。辉某某(男)通过手机通话及手机微信联系的方式分别与三人约定,驾车由保山市运送付某某(男)及朱某某(男)两人至永德县德党镇,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付某某(男)壹佰叁拾元整(130.00元)的乘车费、收取朱某某(男)壹佰贰拾元整(120.00元)的乘车费;驾车由保山市运送杨某某(男)至永德县永康镇,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杨某某(男)壹佰叁拾元整(130.00元)的乘车费。随后,按照事先约定,辉某某(男)驾驶临牌云AR****号零跑牌小型客车先在保山市城区接到朱某某(男)和杨某某(男),又到保山市机场接到付某某(男)后驾车往永德县方向行驶。当事人辉某某(男)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乘客询问笔录3份、机动车驾驶证照片1张、乘客身份证照片3张、现场检查车辆照片1张为证。

(二)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四)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辉某某停止经营,对辉某某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德大队。

(六)处罚时间:2024年9月23日。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德大队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