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大雪山某某宾馆工作人员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不按规定登记旅客相关信息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4月1日,李某某因涉嫌不按规定如实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口头传唤到永德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处理,经依法侦查查明2024年4月1日20时许,李某某在大雪山乡永德县大雪山某某宾馆值班期间,未对入住永德县大雪山某某宾馆的两名旅客进行登记,于2024年4月1日21时19分被永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旅客将危险物质带人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结果:对永德县大雪山某某宾馆工作人员李某某作出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永德县公安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4月2日
永德县公安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