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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德大队涉旅典型案件通报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时间:2024年01月02日 10:2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案件情况。2023年10月18日9时10分许,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德大队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省道S331 K95+100处,依法对奚某某驾驶的云SM6833五菱牌小客车实施检查,车上载有乘客6人,检查中发现该车辆涉嫌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德大队依法对该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云SM6833五菱牌小型客车的机动车所有人为鲁某某(男),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奚某某(女)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云SM6833五菱牌小型客车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2023年10月18日早晨,当事人奚某某获悉有6人有自永德县明朗乡至永德县德党镇的乘车需求,奚某某(女)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分别联系约定,驾车运送白某某(男)、张某某(女)、鲁某某(女)等6人至永德县德党镇,到达目的地后收取白某某和他女朋友2名乘客每人贰拾元整(20.00元)的乘车费,另外4名乘客收取每人拾伍元整(15.00元)的乘车费。按照事先约定,奚某某(女)驾驶云SM6833号五菱牌小型客车在永德县明朗乡街道接到白某某(男)等6人后,往永德县德党镇方向行驶。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乘客询问笔录3份、乘客身份证照片2张为证。

当事人奚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属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德大队

四、处罚时间。2023年10月30日。

五、处罚结果。对奚某某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