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5日永德县永康镇永康街道发生一起损毁他人财物案,因涉及外来人员,影响旅游市场的管理,影响了永德县的形象,为规范管理、提升服务,作此通报。
一、案件情况
2023年4月5日1时30分,李某与朱某某等人从永康镇酥荷KTV出来,在酥荷楼下时,几人相约到烧烤店吃东西,后朱某某骑上摩托车,李某看到后并将朱某某抱下摩托车,同时将朱某某裤兜内快掉下来的手机拿在手中,此时同行的余某某看到后,随后呵斥李某,李某觉得余某某在骂自己并带着手机先行离开,后几人在狼图腾下再次理论,理论过程中,李某将手中朱某某的手机砸在地上,导致朱某某的灰白色vivoS16e手机损坏。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损毁他人财物一案立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后因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三、处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李某跟随朱某某到手机店购买一同型号的手机赔给朱某某;2.朱某某收到手机后放弃追究李某损毁财物的行为。
四、处理单位
永德县公安局永康派出所
五、处理时间
2023年4月7日
永德县公安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