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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张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仔猪)和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死亡仔猪)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来源: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时间:2025年04月07日 15:3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农(防疫)罚〔2025〕1号

2025年3月3日永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永德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股告知:“永德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队张某到永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从某某买回来仔猪,相继出现死亡,请帮助诊断死因。同时接访人员与张某了解到所买仔猪未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查明:张某2025年2月28日从某某某购买了11头仔猪未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经全部死亡丢弃,其中:8头运回途中死亡,丢弃在某某地界某某某某下来公路下边,因为天黑看不清具体是哪里,3头丢弃在永德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某某杨某某(小名老某)家茶地边。情况属实,事实清楚。张某存在2个违法行为:1、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仔猪11头,货值金额616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2、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死亡仔猪11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因此,应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1、张某为初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仔猪11头,货值金额6160.00元)和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死亡仔猪11头);2、与永德县某某乡产业发展和技术服务中心核实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31日,永德县某某乡某某某某下来至永德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队公路沿线村寨未出现生猪严重传染病,当事人陈述申辩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和“一案三书”工作制度的通知》(云农规〔2023〕2号):“1、对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从轻处罚的裁量情节为: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一倍以上零点三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2、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从轻处罚的裁量情节为:初次违法且责令停业整顿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为充分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处罚款人民币616.00元;2、对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上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616.00元。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