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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黄某某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来源: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时间:2025年04月07日 11:0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农(渔)罚〔2025〕1号


2025年2月5日接到《永德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永公(森)移字〔2025〕1号)后,永德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黄某某2023年10月20日在永德县崇岗乡振清线二级公路83KM界碑处下面南汀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黑河坝桥附近),未经批准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被永德县公安局查获,电取渔获物2.58斤(1.29千克)。情况属实,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第三十条 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因此应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工作,为减轻违法危害后果,自愿申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同时为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从轻处罚的裁量情节为: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为:没收渔获物,并处一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和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从轻处罚的裁量情节为: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为: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0〕24号)和《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8〕62号)的相关规。通过综合考量,由当事人择期在永德县崇岗乡振清线二级公路83KM界碑处对应南汀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河段增殖放流1392.00元保山新光唇鱼鱼苗,修复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而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2、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处没收渔获物和渔具。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