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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何某某、周某、莽某某、景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来源: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时间:2025年02月28日 17:1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农(渔)罚〔2025〕2号

2025年2月21日永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永德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电话:“某某派出所查获一起电鱼违法事件”。永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4日到达某某派出所,了解基本情况后,经报批立案调查:当事人(何某某、周某、莽某某、景某某)于2025年2月21日下午,在某某河某某某寨子脚,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大约电鱼了20多分钟,100多米距离,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制止,扣留鱼获物有细鳞鱼、大头鱼,经民警称重0.8千克(于2025年2月24日进行了现场无害化处理)。情况属实,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何某某、周某、莽某某、景某某)已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工作,自愿上缴了电鱼工具,为减轻违法危害后果,申请对渔获物进行了先行销毁处理,同时为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阶次从轻处罚的裁量情节为: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标准为:没收渔获物,并处一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综合以上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考量当事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本机关分别对何某某、周某、莽某某、景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0.8千克;2、何某某在实施电鱼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3、周某在实施电鱼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4、莽某某在实施电鱼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5、景某某在实施电鱼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永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