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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永德县某某兽药店经营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兽药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来源: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时间:2025年02月08日 17:1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农(兽药)罚〔2025〕1号

根据永德县纪委于2024年11月27日交办永德县某某乡某某兽药经营部网络举报原信。网络举报原信标题为:非法经营、销售假兽药。永德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永德县某某乡某某兽药经营部更名为永德县某某兽药店, 经营未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兽药产品7种(现场检查发现6种,当事供述1种),货值金额445.00元,违法所得380.00元。情况属实,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已获批准的专利产品,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种类;注册商标应印制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已获兽药GMP合格证的,必须按照兽药GMP标识使用有关规定正确地使用兽药GMP标识。”之规定。依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前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鉴于本案来源于网络举报,永德县纪委交办,调查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经营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兽药违法行为(兽药产品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未识别出来追溯信息),已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回答:“知道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兽药产品不得销售”,属于情节严重的经营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兽药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经营情况),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嫌经营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兽药产品。2、没收涉嫌经营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兽药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3、并处人民币1335.00元(货值金额3倍:445.00元×3=1335.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15.00元。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