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2023年3月13日,永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永德县公安局环食药侦查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永德县某饭店侧房存放一批全外文标签的玉米种子C.P808、SP333、SP101。经调查核实,该批种子属饭店业主张某某所有,当事人及家属没有办理过农作物种子经营手续,且该批种子没有进口审批文号及中文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不广告、推广、销售;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三、处罚结果: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尚属首次违法,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6月12,永德县农业农村局对张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推广的玉米种子。
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四、处罚单位: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6月13日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