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2022年11月2日,永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某某农资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三、处罚结果: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执法人员未掌握的其它证据,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月29,永德县农业农村局对某某农资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经营农药违法所得人民币7109.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31300.00元。
四、处罚单位: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01月30日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