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2023年4月20日,永德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某乡人民政府电话:“发现一起电鱼事件,电鱼当事人已经带至当地派出所,请农业农村局前去处理”。当日永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达该乡派出所,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使用违法捕捞(电鱼)工具一套,于2023年4月19日,在某河道违法捕捞(电取)渔获物经称重为0.98千克(现场无害化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第二百二十二项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2.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不大的,没收渔获物,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鉴于当事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自愿上缴电鱼工具,调查期间尚未发现严重危害后果,结合案件来源于公安部门发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分别处以人民币800.00元罚款,合计:2400.00元。
四、处罚单位: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4月25日
永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