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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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政局 作者: 时间:2024-06-25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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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发改价格〔2024〕58号 永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德县民政局关于规范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永德县盛德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包括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收费。其中:火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骨灰寄存等三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二、延伸服务项目属群众自愿选择项目,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自行制定,并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销售殡葬用品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 四、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五、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化从其规定。《永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永政发改费发〔2009〕218号)、《永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永政发改费发〔2010〕251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永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德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 殡葬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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