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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3〕11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3-04-1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松山塑料管厂:

经营者(负责人):郭慧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3MAC174Q557

地址:永德县德党镇松山勐板公路岔路口

永德县松山塑料管厂(以下简称“你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22年搬迁,2022年8月建成试生产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未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就投入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说明6页,证明你厂已安装生产设备;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2页,证明你厂原环评地址及规模与当前经营地址及规模不符,有所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投资备案证1份,证明你厂投资金额;房屋及场地租用协议书1份,证明场地租用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3〕13号)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3年3月2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你厂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处于调试阶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基于你厂积极配合调查,为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根据你厂实际违法情节确定裁量基准,计算裁量金额,我局已责令你厂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永环罚字〔2023〕11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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