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3〕08号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3-03-14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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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班卡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崔成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524433139147Y 地址:临沧市永德县班卡乡 永德县班卡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对永德县班卡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卫生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现场照片4页,证明你卫生院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6.永德县班卡乡卫生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1份3页,证明你卫生院编制应急预案,预案中要求进行应急知识培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我局于2023年2月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3〕04号)责令你卫生院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2023年2月10日《送达回执》为证,2023年2月27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3〕04号)告知你卫生院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3年2月27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卫生院于2023年3月1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卫生院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对违法问题立行立改”,你卫生院整改态度积极,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申辩情况部分属实,对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三条之规定,经我分局研究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永环罚字〔2023〕08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卫生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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