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19号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12-09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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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双江三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斌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5676579446G 地址:临沧市永德县勐底农场管委会13队 云南双江三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云南双江三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负责经营生产的永德正兴牧业有限公司维品蛋鸡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鸡粪露天堆放,鸡粪堆场未做到防雨淋、防日晒,亦未采用硬化防渗地基防止渗滤液下渗,污染环境; 2.有机肥成品堆料点四周围挡底部封堵不彻底,雨天有被冲刷外排风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 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3.现场照片9张,证明其违法行为实际情况。 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 8.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9.永德正兴牧业有限公司50万羽维品蛋鸡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4页,证明该鸡场扩建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利用建设的环保工程用于贮存处理鸡粪的情况。 10.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50万维品蛋鸡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临环审〔2021〕26号)复印件1份4页,证明该鸡场环评报告书已取得行政许可决定,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所列的污染防治措施。 11.永德正兴牧业有限公司招租运营项目合同书复印件1份13页,证明云南双江三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德正兴牧业有限公司维品蛋鸡厂的关系,负有经营生产权,产生的环境污染行为负有责任。 12.2022年3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我局在3月9日现场检查时就已发现堆粪场为做到“三防”,有机肥成品堆料点四周未进行围挡的问题,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0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11月11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2022年11月16日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讨论你公司申辩的“问题整改完成,认为依据法律处罚过重,为环保整改已投入近200万元,实体经济困难支持帮扶民营企业,为企业纾困、解难”的意见理由,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情况部分属实。你公司申辩违法问题已整改完成,但未报送整改情况报告;2022年3月9日我局到你厂进行检查时,就已对违法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但9月26日现场检查时,仍未进行整改,情节较为恶劣,且我局裁量拟处罚金额时已充分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为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困难的实际情况,已拟从轻处罚,现对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书》中的申述请求不再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千元(¥36000.00)。对你公司“鸡粪露天堆放,鸡粪堆场未做到防雨淋、防日晒,亦未采用硬化防渗地基防止渗滤液下渗,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叁万陆千元(¥36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永环罚字〔2022〕19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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