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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08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06-1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沧洪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欧阳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KFR8E7G

地址:小勐统镇河边村大出水自然村村小塘坝

临沧洪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的国道219线临沧龙镇桥至永德(户乃)段公路改造项目整段路基石料加工破碎,碎石场生产过程中未采取相应措施抑制扬尘,现场扬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说明5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7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5月11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2022年5月13日提交《环保罚款减免申请书》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公司提交的《环保罚款减免申请书》讨论你公司申辩的“公司加工开采碎石属非经营性石场,基本无利润,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积极整改,完善治理设备”的意见理由,结合你公司4月25日上报的《整改回复单》,以及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情况部分属实,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予以采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修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生产,建设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抑制扬尘。

2.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及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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