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13号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10-14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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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吉丰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晓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923MA6PHFBJXJ 地址: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忙度村 永德县吉丰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1日,我局委托云南精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永德县吉丰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负责生产运营永德县生物质燃料加工厂的生产烟囱废气进行监测,7月6日出具检测报告后,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对永德县生物质燃料加工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7月6日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加工厂的烟囱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为4170毫克/立方米,超过环评批复中烟尘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烟尘浓度为20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 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8页; 3.现场照片说明8页;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8.《关于永德县生物质燃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审〔2020〕19号)1份4页,证明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且批复中明确要求烘干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中的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节选1份21页,证明该加工厂已进行环保设施的验收,验收时的验收监测报告中各项指标均是达标的,该加工厂不存在使用不合格的环保设施; 10.7月6日CMA检测报告1份5页,证明加工厂的烟囱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为4170毫克/立方米,已超标; 11.监测期间企业生产工况记录表1份,证明监测机构在对加工厂进行检测时,加工厂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2.《永德县生物质燃料加工厂托管经营合同书》1份5页,证明永德县吉丰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永德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由永德县吉丰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生产运营管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8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9月9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合作社2022年9月10日提交《永德县吉丰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关于永德县生物质燃料加工厂环评监测问题申诉报告》申请陈述申辩,我局9月20日召开案件讨论会,后9月24日召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会。根据你合作社提出的陈述申辩,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以及9月6日收到的《永德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永德县生物质燃料加工厂监测数据不达标问题专项整改报告》等证据,因你合作社烟囱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倍数超过200%以上,情节较为严重,且我局在2022年9月6日第一次召开案件讨论会议时,裁量拟处罚金额时已充分考虑你合作社的整改态度积极,积极配合调查,永德县生物质燃料加工厂建设项目属于全县产业扶贫标志性建设项目,保障全县烤烟生产烟叶烘烤用燃料,原料收储中也解决了部分农作物秸秆就地焚烧等相关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已拟从轻处罚。现对你合作社提交《永德县吉丰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关于永德县生物质燃料加工厂环评监测问题申诉报告》中的申述请求不再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合作社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永环罚字〔2022〕13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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