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2024〕39号 |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4-11-2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4〕39号 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春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BX58QU7N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松山水泥厂 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在云南省移动源环境综合管理平台调度发现,2024年6月25日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云S*****车辆进行检测时,疑似私自变更车辆基础信息(发动机额定转速),以此降低检测限制标准,促使车辆通过检测。2024年7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1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查处。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25日13点15分05秒你公司对柴油车云S*****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范要求以发动机铭牌标定转速(3600r/min)为基数,而是以发动机转速(3200r/min)为基数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未能真实检测出该车的实际尾气排放情况,仍为柴油车云S*****出具加盖“CMA”认证标记、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收取尾气排放检测费2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7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 2.2024年7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检验员(张**)1份共5页; 3.2024年7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站长(于**)1份共6页; 4.2024年7月18日,现场检查佐证照片共8页; 5.2024年6月25日,出具柴油车云S*****《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编号:530923202406*****)复印件1份共5页; 6.2024年6月25日13点15分05秒,出具柴油车云S*****《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5309232524062513191*****)复印件1份共2页; 7.柴油车云S*****车辆发动机铭牌照片1份共1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8.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其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9.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定洲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0.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站长于**、检验员张**为你公司合法代理人; 11.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站长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其证明你公司站长身份信息; 12.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员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其证明你公司检验员身份信息; 13.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人员任命决定复印件1份共4页,其证明你公司站长、检验员所在岗位职责; 14.柴油车云S*****车身照片1份共1页,其证明柴油车云S*****车身信息; 15.柴油车云S*****行驶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柴油车云S*****使用的燃油种类为柴油; 16.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收费公式单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尾气排放检测收费标准; 17.柴油车云S*****检测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检测柴油车云S*****的车辆所得收入; 18.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明细表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现有从业人员人数,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 19.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管控单元示意图及分析报告1份5页,其证明你公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重点管控单元; 20.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1页,其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1.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其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 22.法定代表人尹春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3.《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35号)、2024年9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2024年9月2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进行陈述申辩,请求:对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减轻或免于处罚。1.态度诚恳,立行立改;2.持续改进,落实到位;3.主观重视,但培训不到位;4.非主观故意;5.企业经营困难。 2024年10月21日,经我局复核后形成复核意见:1.针对“态度诚恳,立行立改;持续改进,落实到位;企业经营困难。”的陈述申辩意见,因在裁量拟处罚金额时已充分考虑你公司综合情况后取裁量基准中相应裁量因子确定裁量等级,故不予以采纳;2.针对“主观重视,但培训不到位;非主观故意。”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我局在裁量拟处罚金额时已充分考虑你公司的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及企业类型后取裁量基准中相应裁量因子确定裁量等级,对你公司提出的“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收到的《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4年10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和《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陈述申辩意见复核讨论记录》为证。 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2024年10月28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本案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延期申请》为证。 2024年11月26日,我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召开法制审核会议,形成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永德聚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尾气排放检测费)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2.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元整(¥100200元)。”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2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临环法审〔2024〕2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下,对应裁量等级为1。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应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1。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你公司管控单元分析结果为重点管控单元,对应裁量系数为0.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尾气排放检测费)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元整(¥1002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雨秋 电话:0883-5212049 地址:永德县行政办公中心5028室(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邮政编码:6776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