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字〔2022〕10号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08-09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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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江云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彩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6NEGMA41 地址:临沧市永德县小勐统镇南界田 永德县江云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委托云南精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永德县江云砂石有限公司的沉淀池外排废水进行检测,2022年4月15日出具检测报告后,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对你江云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22年4月15日委托监测出具的监测结果,沉淀池外排废水中悬浮物为795mg/L,超过环评报告中生产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二级标准的悬浮物小于或等于150mg/L。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8页、现场照片说明6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监测期间企业生产工况记录表1份、4月15日CMA检测报告1份4页、5月27日CMA检测报告1份5页、永德县江云砂石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永德县永康河南界田河段砂石开发项目协议书1份4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6月16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2022年6月16日提交《撤销罚款申诉》申请陈述申辩,2022年6月18日申请举行听证,经研究,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7月12日听证主持人出具听证报告,后7月20日召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会,根据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以及6月5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情况部分属实,该公司整改态度积极,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属于招商引资企业,且积极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协议、及时减轻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修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及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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