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11号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08-03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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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乌木龙懒碓山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鑫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790272229F 地址:永德县乌木龙乡新塘小寨 永德县乌木龙懒碓山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压滤作业产生废水未全部收集入沉淀池,部分废水直接排入旁边土质坑内;2. 露天堆放尾矿;3. 该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7页、现场照片说明6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乌木龙懒碓山铜矿技改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批复》(永政环复〔2012〕13号)1份2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7月13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2022年7月15日提交《环保处罚减免申请书》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根据你公司提交的《环保处罚减免申请书》讨论你公司申辩的“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改正态度(立即改正)、整改推进积极且懒碓山矿山长期停产,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等意见理由,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等证据以及你公司提交的2022年5月14日与云县华阳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永德县乌木龙懒碓山铜业有限公司矿山、尾矿库环保自主验收项目》合同,情况部分属实,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予以采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修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生产废水全部收集入沉淀池内,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严禁外排;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向土质坑内排放的生产废水造成的污染。尾矿堆放点需采取防流失、防扬撒、防渗漏“三防”措施,严禁露天堆存。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在验收过程中,如实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2、罚款人民币陆拾玖万叁仟元整(¥693000.00)。其中对你公司“压滤作业产生废水未全部收集入沉淀池,部分废水直接排入旁边土质坑内”的违法行为罚款叁拾万玖仟元(¥309000.00)。对你公司“露天堆放尾矿,未采取“三防”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拾捌万肆仟元(¥184000.00)。对你公司“该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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