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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09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07-1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崇胶标胶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应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67087070X9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崇岗乡崇岗村盘古路旁

永德县崇胶标胶厂(以下简称“胶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对你永德县崇胶标胶厂(以下简称“胶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胶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胶厂于2021年10月份新增一条烟胶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未填报2021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进行公示。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说明6页、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德县崇胶标胶厂年产5000吨标胶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永政环复〔2016〕46号)1份4页,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1份4页,《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德县崇胶标胶厂年产5000吨标胶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永政环复〔2017〕44号)1份2页,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2页、2021年《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境监察现场记录》1份2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胶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胶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6月15日《送达回执》为证。你胶厂2022年6月17日提交《陈述申辩》申请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2年7月6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你胶厂提交的《陈述申辩》讨论你胶厂申辩的“烟胶线未开始生产,此生产线马上自己拆除”的意见理由,结合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以及7月5日现场核实情况等证据,情况部分属实,该胶厂厂房内设备已拆除,但厂房未拆除,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予以采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修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胶厂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使用烟胶生产线,重新报批相关环境影响报告,取得环评批复后并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 填报2021年度执行报告提交至排污许可平台进行公示。

3.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其中对“你胶厂于2021年10月份新增一条烟胶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对“未填报2021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进行公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及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胶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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