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4〕19号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 时间:2024-08-22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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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轶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C0DFPF21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永德北路62号 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光伏电站项目11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2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查处。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光伏电站项目11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未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及报批,于2024年2月25日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2024年4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舒龙坤,项目副经理)1份共4页。 3.2024年4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方志红,项目经理)1份共3页。 4.2024年4月25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录像说明共5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5.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6.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轶洲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舒龙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项目副经理身份信息。 8.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负责人舒龙坤为你公司合法代理人。 9.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0.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春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1.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方志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 12.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云南银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负责人方志红为公司合法代理人。 13.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光伏电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你公司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光伏电站项目总投资额。 14.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能源综合利用光伏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的核准批复(临发改复〔2023〕535号)复印件1份8页,证明你公司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能源综合利用光伏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取得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及项目总投资额为1500万元。 15.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审〔2022〕95号)复印件1份4页,证明你公司取得环评批复的项目为: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光伏电站项目,你公司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光伏电站项目11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 16.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云南铁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能源综合利用光伏项目110KV送出线路及对侧间隔扩建工程采购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2页,证明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云南铁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能源综合利用光伏项目110KV送出线路及对侧间隔扩建工程的采购施工情况。 17.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能源综合利用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协议书复印件1份2页,证明你公司的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能源综合利用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情况。 18.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光伏电站(光伏方阵)现状示意图复印件1份1页,证明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光伏电站(光伏方阵)建设现状。 19.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光伏电站项目110kV输电线路工程线路示意图及拐点坐标复印件1份2页,证明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光伏电站项目110kV输电线路工程线路示意图及拐点坐标。 20.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关于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能源综合利用光伏项目新建110kV输电线路路径选址意见的复函(永环复〔2023〕38号)复印件1份2页,证明你公司永康农光互补(十字路)能源综合利用光伏项目新建110kV输电线路路径选址未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拟同意选址。 21.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人选的批复(南网能源党建〔2022〕41号)复印件1份2页,证明你公司人员任命情况。 22.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控单元示意图及分析报告1份5页,证明你公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一般管控单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21号)、2024年7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因本案案情复杂,不能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决定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案行政处理决定延期申请》为证。 2024年8月14日,经我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审核,形成如下法制审核意见:“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临环法审〔2024〕9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对应裁量等级为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61输变电工程”的规定,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需编制报告表);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对应裁量等级为1;3.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对应裁量等级为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光伏电站项目11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及报批,于2024年2月25日开工建设),对应裁量等级为1。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经查询“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和云南省移动执法系统”,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二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2(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开展环评报告表编制工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4.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2(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职员工3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认定为微型企业)。三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蓝云斌 电 话:0883-5212049 地 址:永德县行政办公中心5028室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邮政编码:6776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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