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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4〕20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  时间:2024-08-2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C60A1409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特色工业园区临沧坚果产业园标准厂房

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永德县2023年果酒产业发展项目)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4月22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查处。经调查,发现你公司(永德县2023年果酒产业发展项目)于2023年6月进驻园区,2023年9月开始安装永德县2023年果酒产业发展项目生产设备,目前生产设备均已安装完成进入调试阶段(未开始生产),但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

2.2024年4月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宁敏,项目负责人)1份共3页。

3.2024年4月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李勋泽,市场投资部经理)1份共3页。

4.2024年4月8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录像说明4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5.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6.云南滇之熙果酒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

7.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宁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

9.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负责人宁敏为公司合法代理人。

10.永德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

11.永德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2.永德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投资部经理李勋泽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公司市场投资部经理身份信息。

13.永德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市场投资部经理李勋泽为公司合法代理人。

14.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永德县2023年果酒产业发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5页,证明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

15.永德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云南滇之熙果酒有限责任公司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5页,证明你公司厂房租赁情况。

16.永德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1份10页。

17.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潍坊鼎新包装机械厂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8页,证明你公司设备采购情况。

18.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荣县东辉陶业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10页,证明你公司设备采购情况。

19.云南滇之熙果酒有限责任公司及云南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7页,证明你公司签订过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0.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控单元示意图及分析报告1份6页,证明你公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优先保护单元。

21.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员花名册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为微型企业单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16号)、2024年7月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因本案案情复杂,项目总投资额难以认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决定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延期申请》为证。

2024年7月3日,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申辩书》进行陈述申辩,请求:对云南羲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免予处罚。2024年8月14日,经承办机构复核和集体讨论,鉴于你公司“项目处于建设中未投入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已经停止项目建设,正在办理项目环评手续”,建议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陈述申辩意见复核讨论记录》为证。

2024年8月16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对你公司予以减轻处罚,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记录》(2024年8月16日)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三条【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二)合理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三)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法律适用请示的复函》(云环办函〔2023〕40号)的要求,严格遵循行政处罚“合理”、“过罚相当”等基本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蓝云斌

电 话:0883-5212049

地 址:永德县行政办公中心5028室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邮政编码:6776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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