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04号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02-24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永德县三友胶管厂: 经营者(负责人):张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3MA6MBT9639 地址:永德县弄空组二级路边 永德县三友胶管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相关手续,于2021年3月份租房建设、安装设备,并于2021年5月份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说明7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保举报受理单1份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厂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2〕04号)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0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2月14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厂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之规定,你厂因投诉举报到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对你厂处以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罚款。 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23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