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22〕03号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2-02-23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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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丽军塑料胶管厂: 经营者(负责人):李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3MA6Q7W461X 地址:永德县永康村委会茶铺组二级路边 永德县丽军塑料胶管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月1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20日开始建设厂房,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手续。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说明6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沐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1份6页、云南省投资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1份2页、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2页证明总投资额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2〕03号)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2〕0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2年2月14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厂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之规定,自2021年4月起我局多次要求你厂的新建厂址尽快办理环评手续,取得批复后才可开始建设,但你厂一直拖延不办理,情节严重,现对你永德县丽军塑料胶管厂处以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罚款。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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