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4〕12号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 时间:2024-06-2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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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爱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6P5W849C 详细地址: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永康村永通商城二期开发区 永德爱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未按照《永德爱生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监测频次要求开展医疗废水自行监测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永德爱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永德爱生医院)未按照《永德爱生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监测频次要求开展医疗废水自行监测: 根据《永德爱生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产生的医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经总排口排入永康河,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COD和SS每周监测1次”的规定,你公司2023年9月COD、SS仅9月26日开展了1次监测,未达到每周监测1次要求;你公司2023年10月COD、SS仅10月20日、10月31日分别检测1次,未达到每周监测1次要求。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2024年3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永德爱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副院长(陈刚)1份共5页; 3.2024年3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永德爱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唐天兰)1份共4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监测频次要求开展医疗废水监测; 4.2024年3月25日,现场检查佐证照片5张共5页,其证明你公司建设情况; 5.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共2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7.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永德爱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副院长陈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副院长身份信息; 9.永德爱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唐天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办公室主任身份信息; 10.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陈刚、唐天兰)1份共1页,其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有权接受调查询问及提供证据(书证)材料的权利; 11.永德县爱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6页; 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4页,其证明你公司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3.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1份6页; 14.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15.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复印件(2023年9月、10月)2份6页; 16.委托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7页; 17.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18.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1页; 19.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023年11月-12月、2024年1月-3月)复印件5份33页; 20.永德爱生医院培训记录、照片1份3页; 21.《永德爱生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5页;其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医院排放的废水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排放标准; 2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关于永德爱生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共4页,其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医院排放的废水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排放标准; 23.永德爱生医院管控单元示意图及分析报告1份6页,证明你公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优先保护单元。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14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或保存70%以下原始监测记录的,对应裁量等级为3;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不足3个月,对应裁量等级为1;3.重点排污单位裁量因子为非重点排污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3;4.废水类别裁量因子为含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医疗废水,对应裁量等级为4。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1。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中永德爱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管控单元分析结果为优先保护单元,对应裁量等级为0.7。)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蓝云斌 电 话:0883-5212049 地 址:永德县行政办公中心5028室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邮政编码:6776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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