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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环保局  时间:2018-06-2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16]05号

永德小勐统半坡泽鑫山页岩红砖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923600088337 组织机构代码: L5361232-9

地址:永德小勐统镇箐门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泽江 职务:厂长

永德小勐统半坡泽鑫山页岩红砖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25日,经永德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你厂在改变建设地点后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于2013年7月13日擅自开工建设,2016年5月25日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永德县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顺清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书1份、现场照片等凭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6年8月3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3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听告【2016】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永环罚告【2016】04号)、我局2016年9月2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二)款、第十二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伍万元整(¥5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德县分行 户名: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17950104001365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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