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环保局 时间:2018-06-2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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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16]07号 永德县康发页岩红砖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923600146526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永德县永康镇忙腊村小劝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鲁东成 职务:厂长 永德县康发页岩红砖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27日、8月1日,经永德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你厂建在永康镇忙腊村包山二组四荒地小劝桥的页岩砖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情况下,于2016年5月12日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永德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凭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6年9月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9月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听告【2016】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永环罚告【2016】07号)、我局2016年9月6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二)款、第十二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伍万元整(¥5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德县分行 户名: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17950104001365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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