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环保局 时间:2018-06-2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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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16]06号 永德县联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923100003316 组织机构代码: 58239034-3 地址:永德县永康镇永通商城1幢18-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志辉 职务:总经理 永德县联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27日、8月3日经永德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你公司建在永康镇端德村下南木算茶山地的红砖厂,于2012年5月开工建设,2013年12月投入正式生产,生产至今未依法进行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永德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了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6年9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3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听告【2016】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永环罚告【2016】05号)、我局2016年9月2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二)款、第十二条(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伍万元整(¥5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德县分行 户名: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17950104001365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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