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环保局 时间:2018-06-2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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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16]02号 永德县崇胶标胶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923100000555组织机构代码:67087070-X 地址:永德县崇岗乡盘姑路旁 法定代表人:杨帆 职务:总经理 永德县崇胶标胶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日产20吨颗粒胶项目:(一)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无排污许可证。(三)生产废水没有配套建设污染处理设施。擅自进行生产,2015年3月20日至10月30日共生产40多天,生产颗粒胶340吨。 以上事实有《永德县环境现场监察记录》2份、《永德县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凭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构成了环境违法。我局于2016年1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月1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听告【2016】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永环罚告【2016】01号)、我局2016年1月2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二)款、第十二条(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2、罚款人民伍万元整(¥5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德县分行 户名: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17950104001365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永德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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