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环保局 时间:2018-06-21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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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字[2016]01号 云南省永德昌明铁锰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923100002428 组织机构代码:69795413-7 地址:永德县亚练乡帮木村 法定代表人:陈敦孝 职务:董事长 云南省永德昌明铁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20万吨锰系合金项目,一期建设2台半封闭25000KVA高碳锰铁合金电炉,2014年2月建成的1台25000KVA高碳锰铁合金电炉项目在污染治理设施没有建成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26日和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0月23日两次先后擅自投入生产,生产产品锰硅合金近5500吨。 以上事实有《永德县环境现场监察记录》4份、《永德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5年12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2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听告【2015】1号)、我局2015年12月3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二)款、第十二条(七)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完善配套建设各污染治理设施和环保手续; 2、罚款人民伍万元整(¥5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 户名: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17950104001365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永德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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