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1-04-19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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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功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6565C1E 地址:永德县永康镇端德村勐广组 江西正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包的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云南建投永勐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六分部小团山隧道建设项目存在生活污水外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说明8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6页。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第306页、第307页。《小团山隧道劳务分包合同》20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1年4月3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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