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1-04-19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四川嘉盛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德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DGJPU3M 地址:永德县小勐统镇大垭口村 四川嘉盛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于2021年3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永德县小勐统镇大垭口村的永勐高速公路第二施工总承包部二分部隧道三工区(K23+800)混凝土搅拌站,在生产过程中1、搅拌站厂区东北方向、混凝土拌合机旁有一个简易搅拌生产废水收集坑塘,盛满生产废水,并有少量废水向永康河支流排放,坑塘未采取防渗措施(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临沧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排放标准)。2、搅拌站厂区有部分砂石料、废混凝土散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3、生活污水经过土塘简单沉淀后排放。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3份16页。现场照片6张。四川嘉盛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四川嘉盛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川嘉盛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理林圣赐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川嘉盛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工程新村及忙岗坝隧道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封面、第3页、第4页、第5页、第6页第141页、第142页、第143页、第144页、第145页、第146页、第147页,证明总包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和分包四川嘉盛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关系。授权委托书2份4页。《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临沧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3份6页。《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临沧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报告单》1份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1年4月1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其中对你公司“搅拌站厂区东北方向、混凝土拌合机旁有一个简易搅拌生产废水收集坑塘,盛满生产废水,并有少量废水向永康河支流排放,坑塘未采取防渗措施(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临沧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对你公司“搅拌站厂区有部分砂石料、废混凝土散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对你公司“生活污水经过土塘简单沉淀后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6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