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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1-04-1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文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

  地址:永德县大山乡大地村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于2021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承建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项目土建施工,K65+500至K70+700段的石岗菁1#隧道进口,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运行三级废水沉淀池,在发现池壁防渗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修复,致使池壁长时间的大面积外渗含碱性生产废水,废水经一条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水渠汇至下游天然积水坑塘内。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3份10页。现场照片5张。《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7〕50号)复印件一份。云南永勐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建设P

  PP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SGZCB-〔2019〕-YMGS-01)复印件一份。云南建投永勐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关于各分部执行项目经理和执行项目总工任职的通知(永勐第一总包部发〔2019〕108号)复印件一份。云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云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云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石岗菁1#隧道施工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云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项目水环保管理体系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21年4月9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1年4月10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4月2日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运行三级废水沉淀池,在发现池壁防渗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修复,致使池壁长时间的大面积外渗含碱性生产废水,废水经一条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水渠汇至下游天然积水坑塘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经2021年4月8日现场核查时已经立行立改,“蝶阀与支管连接处(K65+610)的漏水部位进行检修,生产用水不在外漏。废水沉淀池已经进行防渗处理,混凝土废渣已经清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的石岗菁1#隧道进口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不予移送公安机关。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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