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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1-04-0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福建省睿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池燕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0LM29L

  地址:永勐高速大歇场隧道

  福建省睿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于2021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包的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大歇场隧道建设项目存在:

  1、弃渣场区域抑尘措施不到位,地面粉尘堆积。

  2、福建省睿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Q14弃渣场内安装3套破碎设备,新建破碎生产线,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破碎生产线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查阅《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云环审【2017】50号),未包括破碎生产线的内容描述。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说明6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大歇场碎石场设备清单1份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1年4月1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零贰拾元整(¥219020.00)。其中对你公司“弃渣场区域抑尘措施不到位,地面粉尘堆积”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对你公司“福建省睿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Q14弃渣场内安装3套破碎设备,新建破碎生产线,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破碎生产线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查阅《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云环审【2017】50号),未包括破碎生产线的内容描述。”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后,已停止生产,并积极整改,“未批先建”罚款玖仟零贰拾元整(¥9020.00);“未验先投”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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