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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1-04-0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一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6NXD7H8U

  地址: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糖厂生活区

  云县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于2021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永勐高速第二施工总承包部7#号混凝土拌合站,在生产过程中1、永勐高速第二施工总承包部7#混凝土拌合站场内料仓及投料口扬尘明显。2、永勐高速第二施工总承包部7#混凝土拌合站原料堆场道路未硬化,未建设有料棚、挡墙等“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德宏州检查临沧市永德县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5张、云县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云县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云县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永德(链子桥)至耿马(勐简)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号(云环审【2017】50号)共6页。《关于永勐高速公路第二施工总承包部7号拌合站验收的申请》共4页。云县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永勐高速7号搅拌站预拌混凝土代加工合同共17页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年3月27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0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1年3月28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其中对你公司“永勐高速第二施工总承包部7#混凝土拌合站场内料仓及投料口扬尘明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对你公司“永勐高速第二施工总承包部7#混凝土拌合站原料堆场道路未硬化,未建设有料棚、挡墙等“三防”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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