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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1-04-0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家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翟建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3162869570

  地址:永德县永康镇热水塘村小落水

  永德县家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永德县永康镇热水塘大窝塘采石场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4张、《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德县永康镇热水塘大窝塘采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确认的复函》1份6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1份3页、《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德县永康镇热水塘大窝塘采石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1份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1〕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1年3月25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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