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字〔2020〕01号) |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时间:2020-08-17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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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建强芒果产销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梅建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923MA6K6DGW8A 地址:永德县永康镇勐底农场场直四队 永德县建强芒果产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的芒果塑料包装箱生产点,在环境影响评价未办理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擅自在永德县永康镇勐底农场场直四队开工建设,2020年7月25日投入试运营。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7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6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2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2020年8月7日《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运营;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2417020101004679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德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2020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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