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编号:永环当罚字〔2020〕第6号 |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环保局 时间:2020-02-17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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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编号:永环当罚字〔2020〕第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永德展旺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德普通碳酸钙深加工建设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923MA6KP41Q2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熊林邦 地址:永德县永康镇送归村大送归二组 你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16时,在 永德县永康镇送归村大送归二组 因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们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们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 壹 千 零 百 零 拾 零 元整(大写)。¥: 1000.00 (元) 缴纳罚款方式:(1)当场收缴。 (2)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开户农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德县支行营业室;户 名: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账 号:24179501040013650。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永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李鲁兵YLC07628、赵诗华YLC04414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2020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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