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编号:永环当罚字〔2020〕第3号 |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环保局 时间:2020-02-17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编号:永环当罚字〔2020〕第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永德县昌德砂石有限公司(永德县昌德砂石有限公司坝撒田采砂厂建设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6NKQXE38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熊世信 地址:永德县小勐统镇忙牛水村 你公司于2020年1月2日16时,在永德县小勐统镇忙牛水村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们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们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 壹 千 零 百 零 拾 零 元整(大写)。¥: 1000.00 (元) 缴纳罚款方式:(1)当场收缴。 (2)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南塘支行;户 名:临沧市财政局罚款收缴专户;账 号:24170201012000681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永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杨哲YLC07649、赵诗华531478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2020年 1月2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