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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4〕2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作者:  时间:2024-02-2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4〕2号

永德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文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329234347C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永顺路忙见田村

永德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你检测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检测站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你检测站2023年11月15日对云S15248(黄牌)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有明显可见黑烟,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2条“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检测结果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但你检测站仍为云S15248(黄牌)车辆出具外观检测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严重冒黑烟现象为“否”、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第8.2.2条“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你公司2023年11月15日对云S15248(黄牌)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收取检测费2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证明你检测站2023年11月15日13:32:30-13:40:49对云S15248(黄牌)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有明显可见黑烟,但判定结果为排放检验合格的情况;

2.2023年12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站长(杨平)1份共5页,证明你检测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3.2023年12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尾气检测操作员(赵世永)1份共5页,证明你检测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4.2023年12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引车员(曾卫福)1份共4页,证明你检测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5.2023年12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尾气检测报告审核兼授权签字人(段安瑞)1份共5页,证明你检测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6.2023年12月11日,现场照片说明10页,证明你检测站建设情况及2023年11月15日13:32:30-13:40:49对云S15248(黄牌)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情况;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检测站基本情况;

8.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文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信息;

9.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站长杨平、尾气检测操作员赵世永、引车员曾卫福、尾气报告审核兼授权签字人段安瑞为你检测站合法代理人;

10.站长杨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站长身份信息;

11.尾气检测操作员赵世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尾气检测操作员身份信息;

12.引车员曾卫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引车员身份信息;

13.尾气检测报告审核兼授权签字人段安瑞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尾气检测报告审核兼授权签字人身份信息;

14.永德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永德重柴线后45度、前45度及移动摄像头2023年11月15日13时32分30秒至2023年11月15日13时40分49秒对车牌号为云S15248(黄牌)机动车检测的视频(后45度、前45度、移动摄像头监控视频各1份,共3份),证明2023年11月15日13时32分30秒至2023年11月15日13时40分49秒对云S15248(黄牌)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有明显可见黑烟;

15.车牌号为云S15248(黄牌)的机动车2023年11月15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2023年11月15日13:32:30-13:40:49对云S15248(黄牌)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有明显可见黑烟,在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为“合格”;

16.车牌号为云S15248(黄牌)的机动车2023年12月09日、2023年12月10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共6页,证明2023年12月09日、2023年12月10日,对云S15248(黄牌)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复检时,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17.车牌号为云S15248(黄牌)的机动车检测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检测站检测云S15248(黄牌)车辆所得收入;

18.永德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收费公示照片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检测站机动车环保工线检测收费标准;

19.原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德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环评要求你检测站项目运营期间应加强管理汽车尾气,落实好环境保护对策;

20.车牌号为云S15248(黄牌)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云S15248(黄牌)车辆使用的燃油为柴油;

21.永德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关于站长杨平、尾气检测操作员赵世永、引车员曾卫福、尾气检测报告审核兼授权签字人段安瑞四名同志所在岗位的任命决定复印件2份共5页,证明四名相关人员所在岗位职责;

22.永德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检测人员一览表复印件1份2页,证明你检测站从业人员人数为18人。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告知你检测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检测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检测站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检测站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4〕1号)、《送达回执》为证。

2024年 2 月6日,经我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审核,形成《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同意对永德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普通合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对云S15248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收取费用)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元整(¥100200元)。”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临环法审〔2024〕2 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你检测站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共1辆,不足5辆,对应裁量等级为1;2.你检测站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3.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1。二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你检测站积极制定整改计划,于2023年12月15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对云S15248(黄牌)车辆的尾气排放检验报告进行作废处理),对应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1)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检测站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元整(¥1002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检测站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检测站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检测站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郭彩建

电 话:0883-5212049

地 址:永德县行政办公中心5028室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

邮政编码:6776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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