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检工作。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样检验情况 | 风险控制情况 | 核查处置情况 |
2022年5月17日,依法对徐秀芬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5月17日)进行抽样。经云南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6月27日,我局向被抽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被抽样人与永康人购进的同批次黄豆芽已售完。责令被抽样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开展排查整改等工作。 | 6月28日,将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县农业农村局。7月7日,我局对被抽样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结案。 |
2022年5月17日,依法对余志军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购进日期:5月17日)进行抽样。经云南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6月27日,我局向被抽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被抽样人从德党农贸市场购进的同批次黄豆芽、绿豆芽已售完。责令被抽样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开展排查整改等工作。 | 6月28日,将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县农业农村局。7月7日,我局对被抽样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结案。 |
2022年5月17日,依法对杨玉秀经营的细青椒(购进日期:5月17日)进行抽样。经云南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6月27日,我局向被抽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被抽样人与保山来批发的人购进的同批次细青椒已售完。责令被抽样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开展排查整改等工作。 | 6月28日,将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县农业农村局。7月7日,我局对被抽样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结案。 |
2022年5月17日,依法对段明艳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5月17日)进行抽样。经云南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6月27日,我局向被抽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被抽样人与永康人购进的同批次韭菜已售完。责令被抽样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开展排查整改等工作。 | 6月28日,将抽样检验情况通报县农业农村局。7月7日,我局对被抽样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