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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永市监罚〔2017〕51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市场监督  时间:2017-09-3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永德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 市监罚〔2017〕51号

  经查,2017年8月3日,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德县小便利进行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其商店查获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2种:冰冻鸡腿7市斤、货值42元,冰冻鸡爪2.5市斤、货值11.25元,以上2种食品总计货值53.25元。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并于8月4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7年8月3日,《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商店的事实。

  证据二:2017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17年8月3日,《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决定书》(永市监查决〔2017〕25号)和《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永市监物清〔2017〕25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17年8月18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17年8月18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有效。

  证据六:2017年8月18日,《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经过。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一)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2017年9月8日,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市监罚先告〔2017〕51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现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9.5市斤)。

  (二)罚款:人民币4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临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永德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永德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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